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三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㈢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㈣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三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㈤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