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機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