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進義品苑建設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翁頌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玉虹 間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56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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