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林政發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政發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請改列被繼承人林政發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四、查報被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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