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安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訴訟代理人 黃正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追加部分)新台幣參佰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其亦同時記載(本件起訴,僅先為部份請求壹佰萬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9頁),是應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