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

原告 李威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蕭縈璐 律師

被告 施巧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49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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