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論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