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70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06號被付懲戒人 楊茂昌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楊茂昌降壹級改敘。
事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楊茂昌係交通部公路總○○○區○○○○○○里○○段士級資位養路士,因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觸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茲將其違法具體事實列述如下:
(一) 楊員 於102年7月10日晚間22時許,在南投縣○○鄉○○村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翌日即102年7月11日1時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公路行駛。 嗣行 經南投縣○○鄉台14線69.8公里處,為警攔檢稽查,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超過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標準。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9月26日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49號刑事簡易判決:
「楊茂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被付懲戒人已於102年11月28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整,執行完畢。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楊茂昌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
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9月26日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49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28日102年度執字第002505號易科罰金繳款收據1份。
被付懲戒人楊茂昌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102年7月10日下班後返家看電視有颱風警報預報,因申辯人家中長有大樹,又是木造屋,且家中老母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申辯人上班後只有母親一人獨處,恐颱風來時造成損傷,於是找朋友商借鏈鋸,一同清除樹枝事畢後,因山中寒冷,與朋友一同吃燒酒雞,至晚上22時朋友機車無法發動,因此送朋友回家,在途中遇警稽查,申辯人配合檢查。
二、事發後申辯人及時報告段上長官,並於102年11月28日接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玖萬貳仟元執行完畢。
三、申辯人經此事後,經母親責罵,又給單位長官帶來困擾,深感後悔,也將這次行為作為警惕,切不再犯,深知錯已造成,虛心接受處罰,懇請長官能體念初犯,在養護道路工作上已屆30年,能予從輕發落,申辯人不勝感激。
理由被付懲戒人楊茂昌係交通部公路總○○○區○○○○○○里○○段養路士。其於102年7月10日22時許,在南投縣○○鄉○○村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翌日(即11日)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公路行駛。嗣於行經南投縣○○鄉○○村○道臺14線69.8公里處,為警攔檢稽查,並於同日1時1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0毫克,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查悉上情。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
149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等規定,論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並於該判決確定後,於102年
11月28日繳納易科之罰金,執行完畢。以上事實,有上揭刑事簡易判決及易科罰金繳款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如事實欄所載之申辯,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能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該法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茂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