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宏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緣債務人蘇宏偉於民國89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12,40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