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69號
原告 陳若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