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天成輸配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被告 楊朝貴
陳宏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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