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徐建弘

被告 鄭宇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3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判決理由引用原告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宣示主文如下,不

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9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70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