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徐建弘
被告 鄭宇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3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判決理由引用原告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宣示主文如下,不
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9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70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