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聲請人 張滄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春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清晰之二張本票影本。(因狀附影本之票號無法辨識)㈡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