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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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婕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馬婕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