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詹清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寄送至屏東縣以支付貨款,但於寄送途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5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台灣新生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詹清榮│臺灣銀行永康分行│105年10月28日│13,500元│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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