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4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被告 蕭毓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4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被告 蕭毓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