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4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被告 蕭毓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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