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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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佳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佳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佳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
105年8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佳倫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案件,各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及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後,並經本院就後2罪以106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前案共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5年8月9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49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呂佳倫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