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含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1罪,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接近,情節相似,然與其餘犯罪類型不同等情節,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雖經本院詢問後,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希望等全部案件均判決後再自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然本件既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倘受刑人嗣後有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聲請人仍得另行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犯洗錢罪宣告刑(1)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9月。(2)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7月。(3)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9年8月中旬、110年2月某日、110年4月某日、110年8月23日。(2)109年10月某日、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9日、110年8月6日、110年8月7日(3)110年9月4日111年5月17日111年1月5日至111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7號、111年度偵字第436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99號、第6604號、第7660號、第8627號、第9157號、第9644號、第105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2、376號111年度訴字第5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6日111年11月3日111年12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2、376號111年度訴字第5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7日111年11月29日112年1月3日備註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共5罪,(1)-(4)各處有期徒刑2年,(5)處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0年12月4日(2)110年12月11日(3)110年12月21日(4)110年12月31日(5)110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7號、第7791號、第8019號、第9316號、第9317號、第9566號、第9877號、第98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6日備註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婉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