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7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7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7806號聲請人錫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威特國際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威特國際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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