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林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宜君﹝即借款人﹞於民國97年3月2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4,017,384元,約定於民國117年3月25日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各乙紙為憑﹝原證一﹞。
㈡詎債務人林宜君,提供予聲請人設定之不動產受第三人強
制執行﹝高雄地院101司執如字第128781號﹞致聲請人有不能受償之虞,經聲請人通知,迄未清償,是依據貸款約定第12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167,08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如附表﹞,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君│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307456││2月25日起││二七│││8元│││││├──┼───┼─────┼──────┼──────┼───────┤│002│新臺幣│林宜君│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92517││2月25日起││二七│││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君│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7456││3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宜君│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517││3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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