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姚登杰 被告 吳居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損失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