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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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3號原告 郭雅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好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5萬6,29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元×1/3=5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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