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600號聲請人 莊貴雅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莊國賢 之繼承人,聲請人願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於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法繼承,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莊國賢(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8年4月1日死亡,聲請人莊貴雅為被繼承人之胞姊,係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莊智偉 未合法拋棄繼承,則繼承順位在後之聲請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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