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63號

原告 吳苰銨

訴訟代理人 紀中御

被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劉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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