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玉里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3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玉里簡易庭95年度玉簡字第106號、第113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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