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被 告 丁淑女
訴訟代理人 丁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4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