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立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居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兆紅國際事│彰化商業銀│106年9月30日│81,790元│LN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板橋分行│││││││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