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陳建華 被告 賴肇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肇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原案號: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 陳建華業 於111年5月27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建華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