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陳思傑 被告 顏沛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6,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