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永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永杰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周永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59號、107年度訴字第292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2月;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50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2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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