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請人 陳怡嵐

代理人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11398-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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