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債權人 洪懿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永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永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為:428333、428334、428335、428336、428337、428338、428339、428340、428341、428342、428343、428344、428345、428346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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