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鳳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振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福建省金門縣,非本院轄區,其亦未在本院轄區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固以債務人為法定代理人之一之金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寰公司)廢止登記前址設臺北市士林區為由,主張本件係關於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所設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惟金寰公司與債務人既非同一人格主體,金寰公司所設事務所或營業所自不得與債務人所設者同視。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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