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峯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98年度偵字第3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錄影筆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員警查獲被告張峯獎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685號為緩起訴處分,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算
2年緩起訴期間,迄於100年8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稽。該案中扣案之錄影筆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其供述明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68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自98年8月25日起算2年之緩起訴期間,於100年8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錄影筆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等卷宗無誤,是聲請人對此等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洵屬合法而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