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足
王玉蘭陳惠蘭楊樣吳王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 伍副 及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足、王玉蘭、陳惠蘭、楊樣及吳王佔(下稱被告曹足等5人)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19號為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扣案之撲克牌5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1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資,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雲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919號被告曹足等5人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5副及現金1,
1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內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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