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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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參罪,各減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參罪,各減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三竊盜等參罪,各減刑如附表三所示各編號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上受刑人於附表一、二、三所列日期犯各該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各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一、二、三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正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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