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5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5147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97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97年12月30日以民事陳報狀陳明因未有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致未能提出戶籍謄本等語,並未提出與應補正之事項之內容,視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