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聲請人 林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