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朴簡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4-甲基甲基下西酮」,更正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說明毒品咖啡包40包(含包裝袋)1.編號A1至A9均為白色包裝,驗前總淨重約28.42公克,外觀型態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1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淨重2.87公克,取1.64公克鑑定用罄,餘1.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等成分。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8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8公克)。2.編號B為白色包裝,驗前淨重約1.78公克,經檢視內含褐色塊狀物(取1.78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等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3.編號C1至C30均為紅色包裝,驗前總淨重約70.99公克,外觀型態相似,隨機抽取編號C30鑑定,經檢視內含淡紫色粉末(淨重2.31公克,取1.08公克鑑定用罄,餘1.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成分。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3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9公克)。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33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陳宏齊前因毀損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為圖己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0年8月間某時,在嘉義市友愛路上之「歌神KTV」,以每包新臺幣(下同)25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得加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下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之咖啡包45包(已使用5包)而非法持有之。嗣陳宏齊搭乘 陳建豪 (已歿)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0年8月30日凌晨4時58分許,行經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鴨母寮471巷口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車內發現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共計40包,經送鑑定後,其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7.75公克,始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齊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含目錄表、收據)、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附卷可稽,且有扣案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共計40包為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