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范姜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范姜怡如於民國87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11月1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24,82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630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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