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告 陳怡芳

被告 蘇宇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子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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