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黃愛文

黃愉文

黃一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黃愉文住所「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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