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黃愛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黃愉文住所「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