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55號原告 林利華 被告 林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林金桂之債權人,被告林金桂繼承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惟迄今未達成分割協議,且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被告林金桂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法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惟被告林金桂之被繼承人為何人,與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之所有權人,是否均為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各繼承人是否均生存及住居所、被告林金桂與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各應為若干等情,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被告林金桂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等項,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於106年10月13日具狀表示預估需1個月期程云云,然自前開具狀期日迄今早亦已逾1個月,仍未補正,原告於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