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濠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7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貳點捌肆 伍陸 公克、驗餘淨重:貳點捌肆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濠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7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4月12日確定,110年4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8451公克,詳107年度他字第4417號卷第12頁,107年度安保字第813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21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71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1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自108年4月12日至110年4月11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次查,被告於107年5月30日,經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筆錄、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51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他卷第3頁、第12頁、第15頁)。足認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意旨認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845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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