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債權人 吳泰慶 代理人 張景欽 債務人 温承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
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債權人就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請求利息,利率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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