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林志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志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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