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15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佳森 債務人 黃麗梅 即 黃清順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麗玫 即黃清順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黃文忠 即黃清順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黃幼萍 即黃清順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藍閔貞 即黃清順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藍文雄 即黃清順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藍啟輝 即黃清順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清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