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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