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盛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盛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盛忠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張盛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4.10│100.03.24│├────────┼──────────┼──────────┤│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0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35號│字第104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489號│100年度簡字第2056號││├────┼──────────┼──────────┤││判決│100.05.18│100.04.25││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489號│100年度簡字第2056號││├────┼──────────┼──────────┤││判決確│100.06.27│100.06.22││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496號│第96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