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請人 楊秀蘭
訴訟代理人 彭馨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彭富榮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智通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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