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請人 楊秀蘭

訴訟代理人 彭馨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彭富榮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智通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

1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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